来源:时代周报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终于可以向银行索赔。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首次明确银行要对持卡人的银行卡盗刷交易损失负责。
近年,银行卡盗刷案件频频发生,持卡人和银行在赔付上纷争不断。时代周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通常主张持卡人没有对银行卡尽到保管义务而拒绝赔偿。
目前,常见的银行卡盗刷事件中,诈骗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个人支付信息后,在互联网或移动支付渠道实施伪冒交易盗用账户资金。另外,根据非法获得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后,通过境内外的银行ATM机或者商户的POS机对银行卡实施盗取或盗刷。
5月25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淇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规定》注重维护持卡人的利益,预计规定出台后银行方面对银行卡盗刷的赔偿会增加,但赔偿比例仍未明确。
《规定》指出: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银行负责举证和先行赔付
《规定》指出,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定旨在引导持卡人完成初步举证,并了解有效的证明材料。这并非表明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自证。
5月25日,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明确举证方体现了对持卡人的保护,对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风控流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卡盗刷之后,银行须先行赔付也同样受到关注。
据《规定》第十条,“(如果)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最高法支持持卡人据此请求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
林子淇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称,涉及银行卡盗刷的刑事案件流程较长,而且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够立案和侦破。网络盗刷先行赔付是指银行在犯罪分子被抓之前,先行代付持卡人银行卡盗刷损失金额。这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具有正面意义。
赔付比例须视具体情况
市场关注银行卡盗刷认定之后,银行方最后会赔付多少比例?
据《规定》,信用卡盗刷赔偿分为已扣划被盗刷存款本息和未扣划两种情形。发卡行应返还信用卡持卡人账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针对借记卡盗刷交易的情况,持卡人可以要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此前,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仅能提供挂失盗刷银行卡的业务,或协助持卡人向110报案。实际上,银行愿意赔付信用卡盗刷损失可能性和比例很低。
5月25日,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李方剑律师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基于不同的原因和情节,银行在其中承担的过错比例是不同的,通常会介于10%--100%之间,除了应不应该赔,更重要的在于应该赔多少。”
据《规定》,持卡人请求赔偿额度有上限,却未明示赔付比。
《规定》指出: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持卡人会跟银行私下达成和解,银行卡盗刷诉讼比例较银行卡盗刷总数而言并不太高。
“银行为了维持和持卡人的关系,以及不被持卡人起诉,可能考虑赔偿(银行卡盗刷的损失),这有点类似调解。但要实现100%的赔付很难,尤其被盗刷金额过大,银行很难同意持卡人的诉求。”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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