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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呷哺“内乱”再升级:前任总裁再发公开信请求联交所介入调查

  • 2021-07-27 13:56:24作者: 乔漪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中国网财经7月26日讯(记者 乔漪)7月26日,呷哺呷哺因前任总裁赵怡“被离职”引发的公司内讧一事再生续集,双方先后公开发声。

      其中,呷哺呷哺(00520.HK)于今晨发布公告称,罢免赵怡职务与其所提出有关企业管治及内部控制的指控完全无关。

      随后,赵怡发布致呷哺上市公司投资者公开信,要求呷哺在有关事实未向投资者充分真实披露之前推迟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据悉,7月28日,呷哺上市公司将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执行董事议案。此前,呷哺方面曾于今年5月21日发布公告称,因集团若干子品牌表现未达到董事会的预期,故解除赵怡行政总裁职务;行政总裁一职由呷哺创始人、董事长贺光启接任。

      6月14日晚间,呷哺呷哺再发公告称,因赵怡管理方式及理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差异,董事会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罢免赵怡的执行董事职务。

      对此,赵怡在公开信中表示,其现仍在呷哺呷哺执行董事任内,由于呷哺上市公司至今仍未充分披露罢免实情,赵怡认为其有责任将有关情况和请求告知投资者。

      以下为公开信全文:

    致呷哺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公开信

      尊敬的投资者:

      本人赵怡,现担任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股份代码:520,以下简称呷哺上市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7月28日(本周三),呷哺上市公司将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本人执行董事议案。由于呷哺上市公司至今仍未充分披露罢免实情,本人有责任将有关情况和请求告知投资者。

      一、要求推迟股东特别大会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13.51(2)规定,发行人宣布董事被罢免的公告中,必须披露有关被罢免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其与董事会有不同意见的任何资料,以及说明是否有任何其他事项需要通知发行人证券的持有人)。呷哺上市公司在6月14日发布的《罢免公告》中,未能充分披露罢免的具体原由。7月26日,在距离股东特别大会召开之前仅两天才发布《罢免董事补充公告》,但仍未披露关于企业管治等方面不同意见的重要内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人要求呷哺上市公司在有关事实未向投资者充分真实披露之前推迟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本人已请求香港联交所调查有关情况,并请求香港联交所要求呷哺上市公司推迟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以保障投资者对本次罢免情况有充分了解。

      二、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不同意见

      呷哺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运营实体为通过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呷哺公司,2008年9月在北京注册成立)。2021年5月,本人发现北京呷哺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于2019年5月发生了变更,董事会成员为三人,分别为贺光启先生(董事长,呷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陈素英女士(董事,贺光启先生之妻)、刘冠纬先生(董事,陈素英女士之侄),刘冠纬先生同时任北京呷哺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而呷哺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变更并未知悉同意。

      鉴于北京呷哺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呷哺上市公司对其主要业务运营实体北京呷哺公司监管不足,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缺陷和风险,需要予以完善。本人作为执行董事,本着维护呷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尽勤勉谨慎之责任,向董事会提议通过一定方式改变北京呷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现状。此提议在呷哺上市公司5月27日和6月11日两次董事会上都遭到呷哺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控股股东贺光启先生反对,并于6月11日董事会上提议罢免本人执行董事职务。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刘冠纬先生还担任茶米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米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茶米茶公司于2018年7月在天津注册成立,全部股权由贺光启先生通过茶米茶(香港)有限公司持有。2020年呷哺上市公司支付茶米茶关连交易的分成收益总额已超过人民币两千万元。

      三、关于本人劳动仲裁的情况

      5月20日下午,本人在高铁上被临时通知参加董事会,经贺光启先生提议,罢免了本人行政总裁职务。当天晚上,北京呷哺公司人力资源部就通过微信通知解除本人劳动合同(本人自2012年起与北京呷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载明职务为副总裁)。本人认为北京呷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已申请劳动仲裁。

      从公司治理来看,北京呷哺公司解除本人劳动合同之时,本人仍然担任呷哺上市公司执行董事,而且呷哺上市公司董事会也未作出罢免本人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在呷哺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都未作出罢免本人执行董事之前,北京呷哺公司就随意解除一位“执行”董事的劳动关系,这也充分说明呷哺上市公司对主要业务运营实体北京呷哺公司的监管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

      四、呷哺上市公司的披露仍然不充分

      因为呷哺上市公司7月26日《罢免董事补充公告》中对于采购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关联公司牛羊肉情况披露不充分,请进一步披露详情。

      本人认为,在是否应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不同意见是此次本人被罢免的主要原因,呷哺上市公司应通过一定方式对北京呷哺公司实现有效管控,以保护呷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北京呷哺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现状应当予以改变。

    诚敬

    赵怡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贾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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