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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呈现新变化 投资者直言“更有信心了”

  • 2021-09-01 11:06:18作者: 吴晓璐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9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满18个月,虽然时间不长,但成效显著。目前,已有信披违法和内幕交易违法违规7张罚单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备受市场瞩目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实施,普通代表人逐渐铺开,在杭州、上海、北京和南京等多地法院均有落地案例。

      7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至新高度。

      “看到越来越多的垃圾公司退市,感觉市场的投资环境更好了,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和处罚力度加大了,感觉投资股市更有信心了。”一位老股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年内已有7张罚单

      适用新证券法

      从今年以来对违法违规的处罚情况来看,证监会已经显著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官网数据统计,截至8月31日,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开出16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没金额19.01亿元。从罚没金额来看,4张罚单金额过亿元。

      早在7月23日,证监会曾公布了适用新证券法的三宗财务造假恶性案件,其中,广东榕泰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下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450万元。截至8月31日,宜华生活、中潜股份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正式下发,均未收到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2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3980万元、1540万元罚款。其中,宜华生活财务造假案系目前拟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罚款额最高的案件。

      谈及违法违规屡禁不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桑士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的市场主体已经形成违法惯性,仅仅是新证券法实施并不能够阻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违法行为及时被严厉处罚和打击,才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新证券法的实施虽然不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可以明显感受到,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威慑力是增强的。”谈及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感受,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财务造假的发生,具体情况非常复杂。同时,法律规则的实施和完善是渐进及动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实现从不敢造假到不能造假、不想造假,需要全社会持续的努力,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罚当其责。

      代表人诉讼

      探索中前进

      谈及新证券法的突破,设立投保机构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其中最大亮点之一。通过特别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安排,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

      7月27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一审开庭,法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调解意愿后,宣布择期宣判。8月31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尚未宣判。

      普通代表人诉讼方面,8月17日,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式开庭,截至8月31日记者发稿,尚未宣判。

      “目前,在二审未判之前,以德邦证券为主的中介机构,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协助下,对5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券投资者进行调解,包括本金和利息,和解之后,投资者向法院撤诉。”谈及五洋建设债券欺诈发行案二审进展,作为诉讼代表人(投资者)代理人之一的宋一欣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除了五洋债案,还有飞乐音响案、乐视网案、辉丰股份案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落地,飞乐音响案和辉丰股份案已经一审判决,乐视网案正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整体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运行较良好,各个环节比较畅通。但从实践来看,普通投资者表达意见方式还可完善。”经历过五洋债案后,宋一欣表示,五洋建设债券索赔案中,4个代表人代理了近一半的投资者,代理人可以直接对个案细节发表意见,而自主在法院登记、没有代理人的投资者,对个案细节表达意见的渠道往往只能通过法院小程序平台或电话。所以,今后可以在诉讼当事人与法院间的多样化沟通机制和渠道上继续完善。

      谈及代表人诉讼可以如何进一步优化,郭雳表示,主要是两点,一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个案实践的基础之上探索常态化;二是代表人诉讼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当中实现更好的协同。

      从实践中来看,郭雳表示,监管层从三方面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一是设立新机构。如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成立,2020年,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在上海设立。二是出台新规则。如证监会投保局出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指引。三是设立新机制。法院等相关部门研究设立了“损失核定+示范判决+纠纷调解”的全链条机制。

      总体来看,在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半的时间里,投资者保护已融入证监会工作的各环节、全流程,立体化投资者保护格局渐成。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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