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于今日发布的《关于对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1〕16号)显示,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合计18.52亿元。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国信保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股30%。
中民投官网显示,中国民生投资集团(简称“中民投”)是中国领先的全球化大型投资集团。中民投由全国工商联发起,59家行业领先企业联合设立,于2014年8月21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中民投租赁集团是由中民投全资控股的国际化、专业化大型租赁集团,于 2017 年 1 月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首期注册资本金150亿元。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 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 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 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 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企业应当披露。企业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 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 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1〕16号
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合计18.52亿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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