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发布对长春高新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二、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吉林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8日向长春赛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785602.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长春高新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24号
长春高新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二、你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吉林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8日向长春赛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785,602.5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规范,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确保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关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合规风控等相关规定,依法管理、运用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持续提升依法合规运营水平。
你公司应于2021年11月12日前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问题的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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