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正文
  • 方正证券湛江某投顾收警示函 荐股未充分提示风险

  • 2022-02-22 10:44:15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决定书显示,梁哲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梁哲于2019年12月8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随后于2020年1月13日在机构内变更,目前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梁哲:

      经查,你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2月14日

    (责任编辑:朱赫)

    猜你喜欢:

  • 四部门联合开展“精康融合行动” 增强精神障碍患
  • 全国艺考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进展 依法取缔
  • 中国残联召开残疾人社保座谈会 积极有序探索多层
  • 将文博单位纳入消防监管重点对象
  • 嘉士伯天目湖拉罐车间获“江苏省智能示范车间”认
  • 天宝营养IPO:报告期净利润波动大 短期偿债压力大“
  • 科峰传动吴俊峰当选全国工商联第十三届执委
  • 雅培捐赠价值超1680万元医学营养品 为一线医务工
  • 文化+科技+教育:艾上AI邓亚受邀出席2020首都文创产
  • 进博会的另一种打开方式,MAYORA迈大集团承包你的零
  • 氮化铝基大功率混合电路厚膜材料
  • 案例精选: “小步快跑”让城商行“看见未来”
  • 东方瑞俪国际洗衣:开家干洗店,干洗店加盟都有哪些行
  • 精洗柔烘,小天鹅本色系列洗烘套装送你新年新气象
  • 美的携手国美再次开启慈善捐赠 美美之约,大爱行动
  • 杜尔电热车身烘房采用独立、环保设计,可显著减少二
  • 推荐阅读
    频道排行
    中国财经消费网   |    合作:gkjnet@qq.com
    Copyright © 2019-2023 CJ1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财经消费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