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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爱乐孩子王某门店卖不合格玩具被罚

  • 2022-08-18 11:00:59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372号)。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年家浜路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010742万元,罚款0.15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当事人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年家浜路店位于周浦镇年家浜路518号周浦万达广场开设“孩子王”母婴用品商店周浦店。2021年9月10日及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分别从总部调拨商品名称为“轩力正版植物大战僵尸”(商品条码6970389069025)的儿童玩具5件,用于店内销售。

      2021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玩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玩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商品所检项目中3个项目不符合GB6675.1-2014、GB6675.2-2014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玩具产品(编号:SHSSXZ0035-2020)的规定,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共计3件,库存2件已下架停止销售,违法所得为107.42元,货值金额共计89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轩力正版植物大战僵尸”(商品条码6970389069025)儿童玩具2个;

      2、没收违法所得107.42元;

      3、罚款1500元。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孩子王”,301078.SZ)年报显示,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为孩子王全资子公司。

      孩子王官网显示,孩子王,全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江苏南京。孩子王是一家以数据驱动、基于用户关系经营的创新型亲子家庭服务商,专业为准妈妈及0-14岁儿童提供全渠道一站式商品解决方案、育儿成长及社交互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372号

      银行输入码:2021006372

      当事人: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年家浜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BMD07

      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年家浜路518号三楼娱乐楼-3F-B

      铺位负责人:倪汇丽

      经查:当事人上海爱乐孩子王实业有限公司年家浜路店位于周浦镇年家浜路518号周浦万达广场开设“孩子王”母婴用品商店周浦店。2021年9月10日及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分别从总部调拨商品名称为“轩力正版植物大战僵尸”(商品条码6970389069025)的儿童玩具5件,用于店内销售。2021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玩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玩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商品所检项目中3个项目不符合GB6675.1-2014、GB6675.2-2014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玩具产品(编号:SHSSXZ0035-2020)的规定,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共计3件,库存2件已下架停止销售,违法所得为107.42元,货值金额共计8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抽样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及其它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轩力正版植物大战僵尸”(商品条码6970389069025)儿童玩具2个;

      2、没收违法所得107.42元;

      3、罚款15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伍佰(大写)元、违法所得壹佰零柒元肆角贰分(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履行没收“轩力正版植物大战僵尸”(商品条码6970389069025)儿童玩具2个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8月07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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