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报告。《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两份报告均提及网暴,这也是网暴相关内容首次出现在最高检的报告中。
多位代表、委员纷纷就网暴治理建言献策,建议制定反网络暴力法,明确网络暴力的法律定义,完善网暴治理体系建设,用组合拳加大对网暴的打击力度,坚决惩治网暴“按键伤人”。
多重原因造成网络暴力频发
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调研发现,当前在法律层面缺乏对网暴的精确定义,尤其缺乏反网络暴力的专门法律条款作为指引,导致治理网络暴力存在违法行为和主体认定难、违法证据取证难、治理周期长等问题,无法进入常态化治理阶段。
“网络暴力频发暴露出网络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韦震玲指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规范了对网络暴力者实施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对网络平台的约束,容易造成管理漏洞。
违法成本过低,同样是造成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新乐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莉娜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道德标准和守法意识。同时,由于网络具有隐匿性、群体性等特征,导致一些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按键伤人”。
代表委员支招助受害者维权
如何取证,一直是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的难点。
对于如何化解网暴造成的维权困难,韦震玲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要及时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对相关文字、图片、链接等进行保存,并及时到公证处用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同时注意向身边人寻求帮助,暂时远离网络环境,保护身心不受侵害。对大量泄露个人信息、侮辱、诽谤的主要施暴者,可以及时向平台投诉,申请删除侵犯隐私信息、禁言其账号,并视具体情形向网信部门投诉、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行为禁令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因此,必要时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对降低网络暴力的即时危害和传播范围是很有帮助的。”韦震玲说。
陈莉娜结合司法实践提出,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出台《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在此基础上,建议法院和网络平台加强联动,对于受害者提出的取证需求,平台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落实网络实名制为基础,强化技术监管责任为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秩序。
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惩治网暴
谈及如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李东生建议尽快出台反网络暴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网络暴力的定义和范畴。同时,构建网暴技术识别模型,持续强化监督发现保护机制,建立快速举报通道,从源头上加强对网暴受害人的保护,降低取证难度。此外,还要建立网络暴力黑名单机制与监察执法体系,将涉及网暴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更长处罚期的限流、禁言、关闭账号等处理措施。
“建议尽快出台人格权禁令的司法解释,明确其程序和要件。细化法律规范、发布司法案例等方式,指引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莉娜说,“只有平台、网民、行业协会、司法系统等多方主体形成合力才能对网暴进行预防和制止,实现对网暴的综合治理。”
韦震玲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防止网络暴力的法律机制,特别是通过完善法律明确网络主体对网络暴力行为实施管理责任;二是坚持有法必依,严厉惩治和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网络领域综合治理;三是加强防范网络暴力的法治宣传,明确投诉通道、救济途径、救助服务。从而让受侵害者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要让网络施暴者不敢逾越法律底线。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徐诗晓提出,法律应成为网络施暴者的悬顶之剑。要从源头查处,严厉打击水军上下游产业链。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网络暴力的治理,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公诉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吴碧霞更注重平台企业的责任。她认为,平台企业应当履行与其技术能力和商业经验相匹配的网络暴力处置义务。在已有法律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加快网络暴力行为处置速度,不仅要向受害人和一般网民提供便捷化的违法线索反映渠道,还要及时判断和处置,避免网络暴力事件危害升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通用人工智能研究院院长朱松纯从技术层面提出建议,如组建平台算法治理独立专家委员会,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效率优势,拟定网络生态评价标准。
“具体包括制定用户画像颗粒度、个人隐私采集的范围标准;制定推送信息的多元化标准,杜绝信息茧房的形成;制定平台生态污染指数,指数涵盖违规行为数量规模、事件恶劣性与传播范围、举报频次等因素,定期在显著渠道发布,限期整改。”朱松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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