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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中小微企业既要“雪中送炭”更要“添砖加瓦”

  • 2023-03-10 15:26:44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访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回顾过去5年以及新时代十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积极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法治日报》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进行了专访。

      对290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

      记者:回顾过去五年以及新时代十年,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刘贵祥:新时代十年,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全球排名从第96位跃升至最新的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特别是“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与司法密切相关的指标明显提高,其中“司法程序质量”被评价为这一领域的“全球最佳实践者”,充分体现了法治化作为营商环境构建的基石和制度性支撑,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最高法先后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确保对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依法再审纠正张文中案等重大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00多件280多人,对6200多名在押企业经营者变更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290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

      全国设立17家破产法庭,五年来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盘活资产3.4万亿元,帮助3285个企业摆脱困境,稳住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1.1万亿元债务风险,渤钢集团、天津物产、北大方正、清华紫光、青海盐湖、重庆力帆、永泰能源等一批有价值有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

      十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6677万余件,执结6612万余件,执行到位金额14.45万亿元,更多的“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助力市场主体化解债务危机。

      记者: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人民法院有哪些突出做法?

      刘贵祥:最高法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指导各高级法院成立相应机构,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案件,如广东冉方贤职务侵占案、河北肖军诈骗案、湖北洁达公司逃税案等,均再审改判无罪。

      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方面,各地法院作出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判决,彰显了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司法态度。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家,人民法院及时解除羁押措施,依法裁量轻缓刑罚。辽宁法院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取保候审、适用非监禁刑137人。湖北法院依法对180名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善意文明执行方面,江苏法院采用“物联网+执行”“放水养鱼”等柔性执行方式,在执行中尽量满足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浙江法院依法采用信用修复、“活扣”“活封”等法律调节手段,帮助2.8万家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尽可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尽可能避免企业关门倒闭。山西法院对4781家企业暂缓适用强制措施,为企业释放资金171.72亿元、土地2.19万亩,帮扶2779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从司法层面保障国家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记者:请谈一谈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有哪些不足?将如何补足?

      刘贵祥:面对国际国内新环境新任务新挑战,人民法院工作在服务保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实际困难,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大局意识不强、系统观念薄弱等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各地虽然相继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但相应的制度规则不完善,常态化、稳定性不够,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联而不动、程序空转”的现象。

      当前,案件量继续攀升,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企业对涉诉案件的公正、效率、便捷有较高期待,人民法院在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统一裁判理念、思路、标准,以及法官专业能力、综合素养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此外,受疫情及经济大环境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较多,部分企业债务偿还能力明显下降,人民法院在保护胜诉企业合法权益与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间找到平衡点的难度增大。

      从近年来所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特别是涉重大风险案件来看,一些市场主体不重视合规经营以及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发生纠纷后又不能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针对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工作还需更加精准。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法院要在健全支持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体系、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增强队伍素质能力,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有针对性地强化“量身定做”的普法宣传,强化司法机关以案说法、释疑解惑,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人民法院将如何把握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刘贵祥: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占我国企业总数量的99%以上,吸纳了2.3亿就业人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同时,中小微企业体量小、家底薄,资金周转要求高,抗风险能力低。当前形势下,对于中小微企业在司法案件中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要站稳人民立场,把以人民为中心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司法对于中小微企业,既要有“雪中送炭”的温度,更要有“添砖加瓦”的作为。

      为此,最高法在2022年1月份专门出台了“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我们专门建立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确保中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及时回笼。我们出台20条,就是要从司法层面保障国家惠企政策落地见效,不仅要让企业“缓口气”,还要企业增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努力实现“放水养鱼”和“水多鱼多”的良性循环。

      从程序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诉讼能力较弱,甚至没有财力聘请律师等情况,我们要求各地法院要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防止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从实体方面,我们强调:对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决算审计等不合理理由拒付或拖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中小微企业起诉要求付款的,支持其付款请求;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等非市场风险影响,导致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划分责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账款,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的,支持中小微企业行使撤销权。比如,一些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工程款,以滞销的商业楼抵押,还要求中小企业以现金补差,中小企业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条件,可以行使撤销权。我们明确禁止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预售资金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要不断强化和优化这些举措,努力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让中小微企业有温暖,有保障。

      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基本形成

      记者:今年2月1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新时代十年,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有哪些新发展?下一步,法院在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将有什么新动向?

      刘贵祥:新时代十年,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新进步,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基本形成,有力服务了金融改革发展稳定。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变相高息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依法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近五年,全国法院受理53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化解债务纠纷7万亿元左右,安置职工70余万名。

      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金融刑事案件19万件,判处罪犯26万人,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重刑率78.6%,有力打击了各类金融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先后设立运行,迈入世界一流金融法院行列。十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1518.3万件,在法官人数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民商事案件结案数增长了3.5倍,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成效充分显现。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最高法先后制定11件金融司法解释,出台16个司法规范性文件,发布8批典型案例。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金融领域全覆盖。截至2022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1192个调解组织、1.3万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诉前调解金融纠纷33万件,调解成功22.7万件,大大减轻企业和群众解纷成本,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2月1日,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面实行。在新一轮的资本市场改革浪潮中,证券审判工作将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提高违法成本方面持续发力,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治约束。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我们将在前期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证券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制度层面支持中小投资者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搭便车”维权。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我们将持续加大了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等“首恶”的刑事处罚力度,依法判令帮助造假者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织密“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网。

    (责任编辑:谭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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