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5月4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实施并启动新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以下简称“试点”)。
在重点任务方面,《通知》指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农村综合改革守正创新、系统集成、特色鲜明、因势利导、正向激励的机制创新优势,突出试点先行、做强做优、示范引领,统筹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因地制宜探索财政支持乡村全面振兴的有效路径和示范样板,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
《通知》明确,河北、山东、河南、广东、四川5个乡村人口大省可申报2个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申报1个,可不申报或少申报,但不可多申报。
《通知》要求,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要求,健全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及时发现、纠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推动试点县构建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加的县级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有效落实实施方案。
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按规定做好试点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规范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支付工程款,保障施工企业等合法权益。要注重风险防范,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纠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是严格试点管理。要强化负面清单管理,督促指导试点县按照国家政策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持续健全试点负面清单。试点项目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坚决杜绝违规举债搞建设,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经评估备案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个别实施项目的,由试点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调整后项目符合试点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试点绩效,提出审核结论并报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重大调整要先报财政部同意后方能调整。
四是加强考核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绩效导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围绕试点任务推进、支持政策落实、年度预算执行进度、机制探索总结、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试点成效,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负面清单等方面,以省为主开展年度评价,于后续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试点最后一年的年度报告为整体评价报告)。年度评价合格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评价不合格的,要在评价报告报送前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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