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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在行动|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一批“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发布

  • 2023-09-05 15:53:44作者: 贾珺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9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查处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40万元的处罚。

      今年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在直播带货、互联网及线下营销、医疗美容、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宣传、开展违规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截至8月25日,共结案428件,罚没款2483万余元。

      北京东方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今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东方和谐医美”中宣传“32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行业领先的技术”。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10月,实际经营时间为18年。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27年专注自体脂肪移植”“作为专注自体脂肪移植领域30年的高端医美品牌”“专注自体脂肪移植30年”等内容,经核实经营时间均为虚假。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冯斌‘多层立体式注射丰胸’,荣获国家专利技术(专利号:ZL201220235547.6),目前国内唯一一项自体脂肪丰胸专利技术”,经查该专利实际名称为“一种多点多层次立体式注射丰胸术使用的脂肪恒温机”;宣传“东方和谐冯斌教授‘高清晰逐层扫描吸脂术’,国家唯一一项自体脂肪移植专利技术(专利号:ZL201220235546.1)”,该专利实际名称为“高清晰逐行扫描吸脂用平层吸脂针”。上述两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内容为提高手术成功率的装置或设备而非手术本身,当事人未标明专利种类且更改了专利名称,易引人对专利种类及内容产生误解,同时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专利技术系唯一。

      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冯斌、孙泽芳“中国吸脂塑形第一人、中国自体脂肪移植第一人”“曾工作于北京钓鱼台医院整形科”“现任中华国际医药美容协会会长”“中国自体脂肪移植失败修复中心主任”等荣誉,但无法提供上述经历及荣誉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微博“北京东方和谐整形”账号中宣传“187000例完美蝶变案例”,在经营场所墙面宣传栏中宣传冯斌“自体脂肪移植十多年成功案例数万例”,但无法提供上述案例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40万元。

      三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对墨白白酒进行营销活动时,在百度问答、贴吧等发布关于墨白白酒的问答式口碑营销中的参与者均非实际购买者。当事人存在虚假用户评价宣传行为,上述虚假的用户评价宣传中包含白酒口感等用户体验,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用户评价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北京花后厨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为销售厨具企业,今年2月起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名为“花后钛金不粘锅”的商品。在直播间销售上述商品过程中,当事人以口播方式对所售商品的交易情况、促销活动情况进行推广,通过不断重复“最后”“没有”等词语表示商品即将售罄、优惠活动马上结束,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其使用的话术存在引人误解成分。该推广形式有别于回播视频录像,具有不可重复性,且用语未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所推销的商品本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北京正生乐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2年12月,当事人通过电视节目推送公司业务员微信二维码,消费者添加微信后,业务员通过微信向消费者宣传并销售其公司普通食品“珍膳私享食品”。当事人业务员为增加交易机会,通过其个人微信向消费者宣传“一个月30天肯定能减掉10斤左右脂肪赘肉”“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改善体寒,怕冷,关节不舒服”等内容。上述宣传用语没有相关依据。同时,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珍膳私享食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购入上述商品金额为325元/盒,当事人业务员通过上述宣传用语共销售两套(每套2盒)该商品(共4盒),销售价格为1980元/套,销售金额共计39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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