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隐瞒关联交易实质,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按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根据上交所10月9日发布的公告,上交所对金鸿顺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洪伟涵及关联人洪李纯玉予以监管警示。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于2020年。2020年12月21日,金鸿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鸿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机械”)股权的议案。为了剥离低效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金鸿顺拟将鸿洋机械100%股权转让给北京奥能恒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能恒业”),转让价格为2470万元。
彼时,金鸿顺方面称,奥能恒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8月4日,金鸿顺发布一则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洪李纯玉以奥能恒业名义受让鸿洋机械100%股权,并提供该笔交易资金。洪李纯玉为洪伟涵之母,上述交易发生时洪伟涵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规定,洪李纯玉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对洪李纯玉追认为公司关联人,对本次交易追认为关联交易。
经监管认定,因洪伟涵、洪李纯玉未告知公司洪李纯玉实系本次交易的对手方,导致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仅按照一般应当披露的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迟至2023年8月2日,经自查后,金鸿顺才就上述交易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洪伟涵、关联人洪李纯玉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转移利益,造成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失,根据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落实内部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信息披露。从责任认定来看,金鸿顺违反了关联交易临时信披义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鸿顺相关方之所以选择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不实的信息披露,不排除是因为该交易存在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份,因首发募投项目信息披露问题,金鸿顺及公司两名高管遭监管点名。根据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2021年4月份进行第二次延期时,项目的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在相关公告中披露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真实。公司及公司两名高管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要想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利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对于相关责任人也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沈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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