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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日升收关注函 此前媒体报道未披露5.1亿仲裁事项

  • 2023-10-11 12:13:11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96号)显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升”,300118.SZ)2023年9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东方日升与客户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ES S.A.(以下简称“FOCUS”)就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组件供应合同产生纠纷,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以下简称“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ICC通知,ICC告知FOCUS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请。此仲裁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仲裁申请人为FOCUS,仲裁被申请人为东方日升。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决书》。

      2020年12月16日,FOCUS与公司签订两份《MODULE SUPPLY AGREEMENT》(组件供应协议),约定由公司向FOCUS分别提供400MW、470MW合计共870MW的光伏组件。协议签订后,双方就组件供应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主张其受到的损失超过7,000.00万美金且会持续增加,要求仲裁庭裁决东方日升违约并赔偿FOCUS因东方日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及支付ICC裁决前和裁决后的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

      ICC于近日作出《裁决书》,裁定如下:

      1、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57,124,288.16美元的直接损失赔偿金,以弥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反两项协议而产生和正在产生增加的资本支出费用;

      2、自2021年11月30日起,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第5004条的规定,上述裁决给申请人的金额应按9%的法定利率支付裁决前利息;

      3、被申请人须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第5004条的规定,按照9%的法定利率,向申请人支付上述金额的裁决后利息,该利息应继续累计,直到被申请人支付之日止;

      4、本仲裁庭命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00美元作为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补偿,以及170,000.00美元作为仲裁费用的分摊,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第5004条,自本最终裁决通知双方后28天起,上述裁决给申请人的金额应按9%的法定利率计息。

      经公司根据上述裁决结果计算,公司需向FOCUS支付71,675,191.80美元(其中:直接损失57,124,288.16美元;利息9,380,903.64美元(自2021年11月30日计算至2023年9月27日);对方律师费及仲裁费用5,170,000.00美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71,675,191.80美元,折合人民币514,032,973.03元(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23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间汇率7.1717计算),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所得税后,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7日),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公告显示,公司与客户FOCUS就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组件供应合同产生纠纷,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ICC通知,ICC告知FOCUS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请;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决书》。请公司说明是否对上述仲裁事项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披露情况;如否,请说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原因。

      2.请公司说明就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根据仲裁结果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知悉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具体时点,2021年和2022年年审工作中对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2021年和2022年年报审计报告中未反映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需要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和是否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以及相应年度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3.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9月15日注册生效,相关申报文件中并未提及上述仲裁相关的重大未决事项。请公司说明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审核相关规则,以及就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与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请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分别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知悉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具体时点,尽调核查工作中对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采取的程序和获取的证据,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未反映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尽调核查工作是否符合发行审核相关要求。

      4.请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138,95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1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3.5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1,464,281.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8,535,701.62元。

      东方日升2022年8月17日发布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据东方日升2022年8月13日发布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5GWN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10GW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代表人为张世举、杨传霄。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记者追溯东方日升过往公告发现,公司此前从未披露其与FOCUS之间这一仲裁事项。东方日升在2021年7月24日接到ICC通知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请,而在2021年年报中表示:“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2022年年报中,东方日升同样表述为“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今年半年报中,东方日升表述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96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于近日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作出的《裁决书》,根据ICC的仲裁裁决,你公司应向客户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 ES S.A.(以下简称“FOCUS”)支付71,675,191.80美元(含直接损失、利息及对方律师和仲裁费用等)。你公司根据裁决金额全额计提71,675,191.80美元损失(折合人民币514,032,973.03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5,524,729.77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公告显示,你公司与客户FOCUS就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组件供应合同产生纠纷,FOCUS于2021年7月14日向ICC申请启动仲裁程序;你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接到ICC通知,ICC告知FOCUS已向其提交仲裁申请;2023年2月,ICC开庭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裁决书》。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对上述仲裁事项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披露情况;如否,请说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原因。

      2.请你公司说明就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根据仲裁结果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知悉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具体时点,2021年和2022年年审工作中对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2021年和2022年年报审计报告中未反映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需要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和是否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以及相应年度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3.你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9月15日注册生效,相关申报文件中并未提及上述仲裁相关的重大未决事项。请你公司说明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审核相关规则,以及就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与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请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分别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知悉相关合同纠纷及仲裁事项进展的具体时点,尽调核查工作中对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采取的程序和获取的证据,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未反映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尽调核查工作是否符合发行审核相关要求。

      4.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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