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6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起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基本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裁量基本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裁量基本规则》还明确了八类从重处罚的情形和八类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并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
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裁度、衡量过程。
据了解,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了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在此背景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其中,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裁量基本规则》还明确了裁量相关规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此外,《裁量基本规则》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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