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7月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消息称,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8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起制定施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指出,在当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迈向全面提升能级的重要阶段,有必要全面修订《条例》,为上海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重点包括对进一步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
《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六十四条,其中,在完善金融体系建设方面,《条例(修订草案)》立足于地方事权,从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等方面对金融体系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在深化金融改革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共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配合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和科创板改革,升级“浦江之光”行动。二是开展债券业务创新,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统一对外开放。三是完善期货及衍生品产品序列,建设全国性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基础性平台。四是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设科创板,优化科创板发行上市、并购重组、交易监管、股权激励、退市监管等制度。同时,上海支持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互联互通和统一对外开放,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利率衍生品市场、国债期现货市场等,便利人民币债券作为合格担保品参与全球交易,提高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
在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一是按照统一部署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二是打造全球资产管理中心,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三是深化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
具体来说,人民币国际化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上海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构建与企业国际经营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跨境金融和离岸金融业务。支持浦东新区探索制定离岸相关法规、交易及外汇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同时,在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方面,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深化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机构集聚,扩大再保险业务规模。聚焦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绿色航运等重点领域开展再保险业务,提升特殊风险领域再保险有效供给能力。打造再保险国际板,推动跨境再保险、境内再保险业务上线交易,强化风险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大对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二是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临港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发展,建设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培育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协同发展金融市场和碳市场。四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深化普惠金融数字化平台应用,发展供应链金融。五是配合健全养老金融体系,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金融支持。六是建设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在沪建设金融科技基础设施、重点机构和创新平台,开展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
在强化金融监管协同,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监管合作、风险研判和处置协同等。二是依托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常态化风险处置,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三是建设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金融市场快速应对机制。四是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预防、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五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在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一是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评价等机制。二是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强化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建设。三是支持开展金融行业仲裁机制创新,构建投诉、调解、公证、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非诉解决与执行机制。四是建设国际金融资讯中心,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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