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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遂宁:国有企业可阶段性收购居民二手住房、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 2024-07-04 15:30:48作者: 庞静涛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7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实施购房补贴、实施住房“以旧换新”行动等11项政策。

      实施购房补贴

      遂宁市将实施购房补贴。文件明确,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具体而言,《进一步促进遂宁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遂建发〔2023〕22号)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由2024年3月31日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购买车位补贴政策不再延续)。

      同时,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凡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现役或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遂宁市农村户籍人员、非遂宁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遂就读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的学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

      国有企业阶段性收购居民二手住房、未出售商品房

      实施住房“以旧换新”行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市级和船山区、市直园区国有企业可通过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促成群众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回购款可委托国有企业支付给房企,用作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购房款。市级和区(市直园区)可推荐具体区域范围内的“旧房”换“新房”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遂宁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支持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各市直园区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定购”的原则,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推进住房征收(搬迁)房票安置。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船山区、市直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采取房票形式实施征收(搬迁),由被征收(搬迁)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住宅项目购买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市主城区有意愿的住宅项目建立房票安置项目库和房源池。

      新购房业主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资格。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直系子女可凭借已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房屋所在片区学校入学资格,插班学生在片区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如片区学校无法保障,可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款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凡推出购房优惠活动、信誉好、业绩突出的房企,其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申请在该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纳。

      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容要求。鼓励打造“第六立面”(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含: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使用性质为公共服务设施。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辖区承接。

      助力房地产新项目开工建设。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拍卖的商业、居住用地且在6个月内(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计算时间在2026年12月31日前截止)取得施工许可并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对202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商业、居住用地,在项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的项目,由该项目所在辖区发放开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项目土地规模低于50亩(含50亩)的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50亩低于100亩(含100亩)的给予20万元奖励,项目土地规模高于100亩的给予30万元奖励。

      鼓励房企对外推介促销。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单个房地产项目(单个地块但分期建设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多个地块的开发建设项目视为多个项目)向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户籍需在2024年7月1日前为遂宁市外户籍)购房人销售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给予房企资金奖励:累计达到5000(含)至8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8000(含)至10000(不含)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1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万元。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奖励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允许企业优化调整开发时间。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房企商业和居住用地闲置的原因是辖区政府(管委会)未消除开发建设障碍造成的,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金。约定开工时间到期一个月前房企提出申请,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对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房企,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房企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企提交分期开发范围界限矢量图,根据每宗地的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批准同意后,房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责任编辑:朱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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