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7日讯 昨日,北京证监局公布相关监管措施决定显示,经查,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际期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不符合《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4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二是股东大会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间晚于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实际开展时间,公司治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国际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国际期货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及贾凡、宋东亚执行的国际期货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东审会〔2024〕A07-087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及贾凡、宋东亚在审计执业中存在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计划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其他资产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利息审计程序不到位、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等问题。
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及贾凡、宋东亚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及贾凡、宋东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及贾凡、宋东亚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消费)”的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网,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删除:gkjnet@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