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针对一些地方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甚至打着“生态修复”旗号违法采矿等行为,自然资源部明确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要严格管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边界,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对于需要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同时,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避免对地形地貌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
自然资源部同时表示,将加大政策供给,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各地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对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地类后可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并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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