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共八章六十七条,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业务定义,以及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对“北向通”、“南向通”业务各自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等管理规范等。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哪些银行可参与?
《细则》中规定,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同时还需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验。
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该业务及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业务处理、会计核算、管理信息等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
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哪些投资者可购买?
内地投资者购买时,要到内地合作银行新开立或使用已有的一个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港澳投资者购买时,要到内地代销银行新开立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用于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
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可购买哪些投资产品?
“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
(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注意:额度限制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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