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也下发《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要求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
《办法》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根据《办法》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张龙强表示,新版《办法》对产能置换全部明确了比例要求,大幅提高了减量置换比例,据此推算,未来绝大部分置换项目的冶炼产能将实现减量20%以上。此外,新版《办法》鼓励钢铁行业加快兼并重组的导向已十分清晰。
《办法》将产能等量置换由原来1种增加至6种情形,包括厂区内部技术改造、建设氢冶金和非高炉炼铁项目等。
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办法》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根据《办法》要求,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需要相应的炼铁产能指标。《办法》给予上述冶金工艺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
总体而言,《办法》体现了确保产能减量、支持低碳发展、推动工艺技术创新等政策导向。
“新版《办法》通过大幅提高减量置换比例,将对粗钢产量的过快增长起到积极平抑作用,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产能减量置换的有效落地,体现了国家对巩固去产能成果的坚决意志和一贯要求。”张龙强表示,新版《办法》全文并未直接提及低碳,但重大修订处均增加了支持低碳发展的举措,例如,通过等量置换鼓励电弧炉炼钢、氢冶金工艺发展,将有效促进钢铁行业短流程炼钢比例的提升,推动氢冶金技术加快创新发展,进而大幅降低钢铁行业碳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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