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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宜森医药科技公司遭罚5万元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

  • 2021-09-01 11:05:54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中国网财经9月1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今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疗、药品、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护苗助老”系列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其中,安徽宜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宜森医药科技公司)通过宣传单页发布含有宣称该药品能单独或配合其他药物治疗31项疾病等内容的药品广告。该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8月,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天眼查显示,安徽宜森医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汪春,注册资本是5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是2019年。经营范围是医药科技、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

    (责任编辑: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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