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4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蓝蛙)共和新路分公司因自制的南瓜牛油果沙拉抽检不合格,被上海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1491号。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8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制南瓜牛油果沙拉进行抽检。根据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食品检验结果不符合DB/201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色拉》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制售的南瓜牛油果沙拉均是现点现做。2021年8月14日,当事人共制作了不合格批次的南瓜牛油果沙拉5份,均被抽检所用(抽检人员采样当日支付了抽检样品南瓜牛油果沙拉的购样费人民币340元整),故最终确认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瓜牛油果沙拉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0元整,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40元整。
上海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和新路分公司自制南瓜牛油果沙拉经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天眼查显示,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波,注册资本为2571万美元,实缴资本为1979.8243万美元。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外商合资的高级连锁餐饮集团,旗下品牌有蓝蛙、凯博二大品牌。
蓝蛙官网显示,蓝蛙起始于2003年,在上海茂名南路迎来第一家门店,至今拥有欧洲以及全中国15个城市60家店的人气西餐品牌。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今年3月,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违规发布酒类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20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
来源: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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