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鑫药业”,002118.SZ)下发了问询函(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1〕第5号)。10月29日,紫鑫药业披露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季报显示,紫鑫药业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9亿元,同比下降19.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1亿元,同比下降23.2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5.29亿元,同比下降1053.95%,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1.49亿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6.23亿元。
紫鑫药业于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显示,截止公告日,紫鑫药业逾期债务金额合计约为26.7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65%,占总资产的25.48%。。
对此,深交所要求紫鑫药业说明以下事项:(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销售、采购等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前三季度公司亏损的原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远超当期营业收入的合理性。
(2)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792万元,应付职工薪酬3383.98万元,说明截至回函日累计欠薪、欠税、欠息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变动情况,欠薪、欠税、欠息事项是否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是,请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说明截至回函日银行借款逾期明细,以及最近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借款明细,是否存在其他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截至目前已出现的债务逾期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逾期债务的措施。
此外三季报还显示,紫鑫药业存货期末账面余额为68.31亿元,占流动资产80.04%,占总资产62.47%。
对此,深交所要求紫鑫药业按存货类别列示账面存货明细余额,并说明公司存货去库存及存货周转情况,存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合理性。
深交所要求紫鑫药业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1〕第5号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三季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4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1.49亿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6.23亿元。截止2021年10月26日,你公司逾期债务金额达26.7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65%。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销售、采购等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前三季度公司亏损的原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远超当期营业收入的合理性。
(2)截至三季度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792万元,应付职工薪酬3,383.98万元,说明截至回函日累计欠薪、欠税、欠息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变动情况,欠薪、欠税、欠息事项是否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说明截至回函日银行借款逾期明细,以及最近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借款明细,是否存在其他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截至目前已出现的债务逾期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逾期债务的措施。
2、三季报显示,你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余额为68.31亿元,占流动资产80.04%,占总资产62.47%。请你公司按存货类别列示账面存货明细余额,并说明公司存货去库存及存货周转情况,存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合理性。
3、三季报显示,你公司期末预付账款余额为5.6亿元,较期初增加2,018.87%。请你公司结合上述预付账款的具体内容详细说明公司在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仍发生大额预付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预付账款的对象名称,预付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4、三季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36亿元,与期初基本持平,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1)结合报告期内销售回款情况详细说明在本报告期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持续高企的原因。
(2)结合公司经销商、客户经营情况,详细说明公司超出信用政策期限的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5、前期你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期初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包含了对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敦化市兴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原料款,金额分别为7,722.33万元、2,490万元。截至三季度3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7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上述采购原料款的回款进展情况,如尚未回款,请公司说明上述供应商是否存在偿还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在建工程期末余额3.85亿元,较期初增加9.07%。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在建工程相关工程建设进展、是否陷入停顿、预定转固时间及尚需投入的金额。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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