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改正。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和投资决策流程,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招商证券官网显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于2015年4月成立,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资管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资管子公司,前身是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国内最早获得受托资产管理、创新试点、QDII资格的券商资产管理之一,业务实力长期居于行业第一梯队。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全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和投资决策流程,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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