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看到,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万余元,具体处罚事由为,魅族18和18PRO系列手机内的天气、计步器等系统自带应用中出现广告推送,与该公司宣传的“三零系统”中无广告的描述不符。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高新市监金鼎行处字﹝2021﹞0045号)显示,经查,11月4日,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的魅族18和18PRO系列手机内的“天气”、“计步器”等系统自带应用中,出现广告推送,与该公司宣传的“三零系统”中无广告的描述不符。该公司被委托人招杰林表示,魅族18和18PRO系列手机部分自带应用中确实出现了广告,这是公司的后台系统出现了故障导致的,并已经于11月4日认真整改完毕。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有自己的服务器,制作和发布广告都不通过第三方,服务器都是需要维护费用的,由于广告的特殊性,上述广告页面仅为该公司网站的一小部分,所以没有相关的广告费用证明,经公司相关部门计算,上述广告页面2021年3月至7月的广告费用总额是6300元。
当事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5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消费)”的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网,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删除:gkjnet@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