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7日讯 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月30日,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公司”)被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两项罚款6万元。
图片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天津源泰德润钢管作出上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天眼查显示,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在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树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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