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乔燕强记者秦海峰)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多个信息源获悉,杏花村汾酒厂与个体工商户耿某关于“晋裕汾”商标争夺一案终于在5月21日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耿某注册的“晋裕汾”商标被宣告无效,杏花村汾酒厂最终赢得“晋裕汾”商标案。
个体工商户耿某以晋裕汾酒公司某股东直系血亲后代名义申请注册“晋裕汾”商标,杏花村汾酒厂对“晋裕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晋裕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耿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杏花村汾酒厂周密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提供了大量物证和史实材料,客观理顺晋裕汾历史发展脉络。
经审理,法院认为“晋裕汾”商标与“汾”系列品牌商标为近似商标,且耿某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多件与“汾”商标或其历史相关商标近似,超出正常经营使用需要,有损公平竞争,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2020年1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1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多年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和汾酒品牌形象,全力维护品牌合法权益。早在1981年,杏花村汾酒厂取得第150927号“汾”商标注册证,并围绕“汾”商标进行了大量商标注册,以“汾”为根扩建商标“品牌树”,全面保护“汾”商标。
经过多年精心运营传播,汾酒品质、文化、品牌获得行业和市场的肯定,在国内外荣获多项殊荣,“汾”商标已打响知名度,在业内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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