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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和证券违规收警示函 台州原负责人涉嫌犯罪影响恶劣

  • 2021-11-26 11:11:03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今日,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和证券”)及台州分公司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万和证券台州分公司存在负责人违规授权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职权、对客户风险测评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此外,分公司原负责人黄晓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该项已发生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分公司未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告。

      同时,万和证券长期未发现分支机构负责人失联的情况,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告。对于分支机构合规内控薄弱和员工的失察管理,万和证券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万和证券台州分公司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万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负责人违规授权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职权、对客户风险测评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此外,你分公司原负责人黄晓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该项已发生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你分公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分公司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你分公司应当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

    关于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台州分公司原负责人黄晓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你公司长期未发现分支机构负责人失联的情况,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告。对于分支机构合规内控薄弱和员工的失察管理,你公司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和员工管理。你公司应当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朱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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